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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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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鸦片战争后的中国法医学

鸦片战争以后,古老中国的法医学也逐渐显示出一些新的发展迹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中国传统的法医学著作

开始向近代科学接近1844年,文晟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阮其补注,1832),每章之末增以“续辑”介绍个人检验经验和成案,并附瞿中溶(1827)的《洗冤录辨正》作为校正《津例馆校正洗冤录》(1694)中谬误的参考。这一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洗冤录详义》,刊于1854年。它博采各家之书30余种并直陈作者自己的检验经验和见解,更重要的是作者亲自考查了230余幅枯骨,绘成“现拟尸图”正后面各一幅,全身骨图两幅,单独的骨图10余幅。所有的尸骨图格都有较科学的解说和论证,大胆而科学地指出了刑部所颁图格的许多谬误。《洗冤录详义》是清末最受欢迎的法医学著作之一,《洗冤录详义》是《洗冤集录》以后的又一中国法医学代表作。1891年,刚毅(1837~1900)编辑出版了《洗冤录义证》,汇集了文晟和《洗冤录详义》等著书中的重要内容,但以近代解剖学骨图代替《洗冤录详义》的骨图,是第一部吸收欧洲解剖学成就的中国法医学书籍。

中西法医学的交流

1865年,北京同文馆设科学系,开始对医学知识进行研究,聘德贞为教习。德贞因睹《洗冤录》所截骨骼部位,次叙名目,中西迥异,莫或折衷,因译英国之法医学说以佐中国之参考。所著《洗冤新说》连载于《中西闻录》。这是外国法医学向我国输入之始。1899年,英人博兰雅口译,赵元益笔述的《法律医学》由江南制造局出版,是为我国最早的近代法医学译本,1908年,王佑、杨鸿通合译石川贞吉所著《实用法医学》,更名为《东西刑事民事检验鉴定最新讲义》,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医学著作也被译为外文。如1863年《洗冤录集证》被译为荷兰文;1874年,GilesHA.将童濂所刊《补注洗冤录集证》(1843)译为英文,分期刊于《中国评论》上。1924年又将全文刊于英国《皇家医学会会议录》,题名为《洗冤录或验尸官指南》。这是在国外影响最为广泛的英译本。

检验制度

尽管在道光和咸丰年间,瞿中溶等曾经对官订的尸骨格提出种种非议,但始终未予正式修改。1884年中国水兵李荣被日本警察殴打致死,在中日双方官员莅场下请西医布百布卧施行解剖,这是我国有法医解剖之始。1907年颁布了由修律大臣沈家本修订的《大清新刑律》,首次列入了对鉴定人的规定,其中涉及精神病鉴定、血痕鉴定等现代法医学鉴定部分,但对尸体检验却仍责成仵作按规定的尸格尸图进行检验,对外表检查的检验制度却全无触动。

二、 辛亥革命后的中国法医学

检验制度的发展

1912年4月颁布的《刑事诉讼律》已涉及到解剖尸体,但又指出:“解剖究属非常处分,非遇不得已情形不宜草率从事也。”1913年11月,北洋政府内务部发布了我国第一个《解剖规则》,其中第2条明确规定:为查清死因准许解剖尸体,这是我国古代法医学与现代法医学的分水岭,是现代法医学赖以发展的基石。此外,《刑事诉讼津》还对鉴定入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法典的新规定为我国的法医学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没有能够胜任解剖尸体任务的法医鉴定人。为了培养人才,1915年首先在北京医学专门学校和浙江省立医药专门学校设立了裁判医学课。同年9月公布的“高等文官考试命令”中规定医学专科第三试科目中有法医学一科;制药专科第二试科目中有裁判化学;第三试科目中有裁判化学实习。这些措施远未能解决法医人才的匮乏问题。

192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发起了召开国民会议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人民运动,废除治外法权是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在要求废除治外法权的运动中,医学和法医学界人士纷纷提出改良司法,发展法医学的要求。1924年冬,林几教授于《北京晨报》发表了“收归领事裁判权与法医学之关系”一文,一些医界人士并向当时的司法部上书,力陈时弊,要求把废除旧法验尸作为改良司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并要求政府重视法医人才的培养。

1928年,国民党政府发布新的刑事诉讼法,但这个刑诉法是以清代的尸格、尸图为主,参照《洗冤录详义》加以修改的。表明旧法验尸仍然受到官方的承认,这受到法医学界的反对。

法医学研究所的建立

1929年,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派医学博士孙逵方筹建法医学研究所在上海真如购地建屋,因故久未就绪。1932年4月林几教授奉部令接任筹备,8月1日正式成立,所名全称:“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其主要任务是培养法医人才,承办全国各地法医检验,开展科学研究,成为我国法医学发展的最重要阵地。

为培养法医人才,法医学研究所从1933年起招收法医研究员,培养年限为一年半。学员来自医学院校毕业生或法院保送的法医。毕业后由部授予法医师证书,大都分配各高等法院工作。研究员在学期间组成研究会,与所中教师共同创办我国第一部公开发行的法医学杂志——《法医月刊》,于1934年1月出版。1936年4月《法医月刊》更名为《法医季刊》,于同年10月第3期出版后停刊。不幸的是我国第一个法医学研究所于1937年被毁于日本帝国主义的轰炸。

林几是我国现代法医学的先行者,创办了我国第一个法医学科,并是法医学研究所创始人之一,1922年毕业于北平医学专门学校,1924年赴德国匹兹堡大学深造法医学,获得医学博士学位。1928年学成回国,被北平人学医学院聘为教授,着手创办法医学科。于1931年3月正式成立,并就任法医学教室主任教授。林几教授首次开班培训高级法医人才,努力传播现代法医学的成就,在亲子签定、鸦片与吗啡中毒、骨质血液检查、已腐溺尸的溺死液证明等方面提出了有价值的论述。此外,并著有:《法医学讲义》、《法医学总论·各论》及《法医学鉴定实例》等著作。

法医人才的培养

辛亥革命后,我国法医人才的培养大体上采取三种方式:培养为司法机构服务的高等专职法医师;培养为法院和警察机构服务的高级检验员和训练检验吏,使之成为适用的初级检验员,这些都是为了造就实际工作人员,对培养高级法医师资则很少考虑。林几教授在1928年曾提出发展法医学教育事业的意见书,惜未被采纳。近代我国建立法医学科的医学院校屈指可数,仅北京大学医学院(1931年建立)、中央大学医学院(1943年在重庆建立,1946年迁南京)和沈阳医学院(1940年建立)等。1935年,南京政府教育部曾公布法医学为医学院的必修课,但由于绝大多数医学院没有法医学教学组织,实际上等于空文。至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法医人才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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