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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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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医学分科的总称。北宋嘉佑五年(1060年)始分医学为九科。即大方脉(内科)、小方脉(儿科)、风科、产科、眼科、疮肿科、口齿咽喉科、金镞兼书禁科、金镞兼折伤科。元丰改制后,将重叠的金镞兼折伤科撤消,又增加针灸科仍为九科。此制一直沿袭至宋末。清初沿袭明末制度分医学为十一科。嘉庆二年(1797年)改为九科。即:大方脉、伤寒、妇人、小方脉痘疹、疮疡、眼科、口齿咽喉、针灸、正骨。嘉庆六年(1801年)以后,医学分科还有八科、七科、五科等变化,详见各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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